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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云南德宏州律师  时间:2015-03-09 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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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叶先生:2014年3月初,我入职江西某酒业集团销售公司半月时,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我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我的工作内容、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我提出了具体意见后,公司做了修改,再次发给我,我再次予以回复,意见为“同意”。事后,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我的银行卡汇入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我缴纳了社保金。2014年10月下旬,我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我认为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早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若申请仲裁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之一种。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要经查证属实,具有同样的证据效力。《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则成立并生效。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仅经过了双方平等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月向你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主要合同义务,你也同样按约定从事酒类销售工作。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你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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