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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云南德宏州律师  时间:2015-03-09 1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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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目前法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中的被扶养人范围界定较为狭窄,导致有些情况下被扶养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文分析了当前被扶养人范围界定存在的若干问题,希望我国法律对此能作进一步完善。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加害人应依法向受害人或受害人继承人赔偿必要的费用。

  我国婚姻法根据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不同辈分和年龄,将“扶养”分为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我国继承法则将三者统称为“扶养”。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扶养和本文中所称的扶养,是抚养、赡养、狭义的扶养三者的统称。即“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指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也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二、现有法律对被扶养人范围的界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与被扶养人范围的确定密切相关,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的主张有赖于被扶养人范围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与此相类似。

  首先,被扶养人是按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扶养义务,即不能成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其次,被扶养的人必须是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即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民法通则意见》将被扶养人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与此相类似。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对被扶养人范围的界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稍有差异。从本质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种经济利益损失。对此损失由加害人予以赔偿自然合情合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该第三人能否作为受害的人的被扶养人来主张赔偿权利,即该第三人能否成为被扶养人。对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强调扶养人(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与之间需有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与权利,无扶养义务与扶养权利,则不能成为被扶养人;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则认为只要是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前实际扶养人的人即可以成为被扶养人,强调实际扶养,双方之间不需要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的比较

  1、从立法时间上来讲,《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意见》制定于1988年1月26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于2003年,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和施行时间晚于《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

  2、从内容上讲,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比《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严谨、详细得多,适用性更强,但范围稍窄,有些情况未予考虑。

  3、从适用上讲,《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律规定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其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制定,就人身损害赔偿本身而言,可以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所作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其对《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所规定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或在某种程度上作了延伸,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晚于《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故应优先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较《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更加严谨、详细,适用性也更强,但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人能否作为被扶养人的规定,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反而不及《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自2004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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