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988268847
您现在的位置是:云南德宏浦仕俊律师>经典案例 > 正文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8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云南德宏州律师  时间:2015-03-09 10:18:31
分享到:

    [案例]

  苏敏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8月20日,她成功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目前她还处于试用期,每月工资只有650元。尽管这已经超过了太原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她看来,这点工资远远不够花,这样的待遇设置也十分不合理——因为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的月收入都在1800元左右,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待遇差别太大。而且,苏敏发现,她的同学也普遍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解读]

  部分用人单位对新人“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较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德宏州浦仕俊律师

手机:13988268847E-mail:13988268847@139.com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芒市大街北段广良小区1号

UED:律师营销网

咨询电话:13988268847

云南德宏浦仕俊律师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988268847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