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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云南德宏州律师  时间:2015-03-09 1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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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孙先生与北京一信息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孙先生月工资为5206元。但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单位未向孙先生支付工资,理由是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07年4月,在公司向孙先生支付了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的工资后,孙先生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阶梯信息公司支付其2006年12月至仲裁结束期间的工资,支付2006年4月至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信息公司提供在公司工作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明细表。信息公司虽承认拖欠孙先生这一事实,但称事先已告诉了孙先生单位经营严重困难,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非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同意向孙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孙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并不能以资金周转不开,而拖欠员工工资。
    孙先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孙先生可向公安控告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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