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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款未签协议,一时难还闹上法庭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云南德宏州律师  时间:2015-03-09 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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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强(化名)与王鹏(化名)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都选择回家乡宜都创业,现事业均小有所成。近日,两人却因借款及利息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原来,2013年11月一次同学聚会时,王鹏向李强借款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李强当场同意。王鹏为表诚意,当场写下借条。因两人是铁哥们,借钱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王鹏向李强保证,绝不会亏待老同学。2013年12月23日,李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万元至王鹏账户。2014年12月31日,由于急着用钱,李强向王鹏讨要借款,但王鹏一时半会儿拿不出钱来,李强无奈之下只好将王鹏告上法院。

  庭审中,李强诉称,双方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2014年11月11日借款到期,王鹏应该按时还本付息。王鹏则辩称,李强是2013年12月23日才给付借款,至于利息借款时是说过,但是没有明确约定,现在经济形势不好,请求不支付利息。王鹏并表示自己并非不还款,只是资金紧张,想晚几天归还。

  法官说法

  首先,关于借款期限。王鹏于2013年11月12日出具“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及期限,但直到2013年12月23日才收到借款。《合同法》第 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本案借款合同于2013年11月12日成立,但在同年12月23日才生效。

  其次,关于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两人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因此,李强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王鹏承诺立即还款,两位好朋友也算是消除隔阂,握手言和。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即使是关系再好的亲属朋友,为了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借贷关系,双方应就借款的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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